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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

时间:2017/9/1 10:12:00

北京市中职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京教助[2017]38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简称政府奖学金)的管理与评审工作,促进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政府奖学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07〕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公办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高等院校附属中职学校和中专部等)。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的参评对象是第二条涉及的中等职业学校中具有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基本条件和评定标准
    基本条件:
    1、爱祖国,诚实守信,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尊敬师长,道德品质良好;
    2、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3、积极上进,刻苦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技能,专业知识扎实,职业技能熟练。
    评定标准:
    凡符合基本条件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评政府奖学金:
    (1)上一学年内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含)且无不及格科目,或均在优良等级及以上;
    (2)上一学年内在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且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3)上一学年内获市级(含)以上表彰的优秀学生,且学习成绩无不及格情况。
    第五条 评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1.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相关校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政府奖学金评审小组。
    2. 学校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评选标准和条件,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校级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评审细则要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科学、合理、可操作,既要突出职业技能考核,又要能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审细则需要在校内进行公示,根据隶属关系分别报送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区教委和北京市职业能力建设指导中心备案。如有修订,及时再次报送。
    第六条 评定工作的程序
    (一)6月底前,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布置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9月20日前,校级学生资助评审小组按照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严格审核,评定拟奖励学生名单。
    (三)将拟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评审小组提出质疑,评审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9月30日前,学校、区教委将初审通过后,在线填写打印《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表》,连同评审报告上报市资助中心备案。
    (五)市资助中心通过北京市中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审核各单位上报信息,审核通过后,在系统中在线打印北京市政府奖学金批复文件并下发各单位。
    (六)各学校应分别将学生的申请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政府奖学金发放及变动情况等有关凭证存入学生个人信息档案。备案表、发放表等分学年度建档,保存备查。
    第七条 经费的拨付及发放
    每年政府奖学金信息全部审核通过后,市资助中心按照获奖学生人数,拨付北京市政府奖学金资金。
    当年11月底前,学校按规定及时足额将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
    第八条 各区、学校要认真做好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的管理和核发工作,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发生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各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审批表》;
    填报《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审批表》需登录“北京市中职学生资助信息系统” (http://58.128.227.46:9001/zz.php),在“系统”中填写各项信息提交审核,在线正反两页打印报表,并加盖学生科(处)、教务科(处)及学校公章。
    (二)获奖证明材料
    参加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获奖的学生需提供有效的获奖证书。
    获奖证书及荣誉证书的颁发日期应在评定学年内,且该证书只能作为该学年的评审证明材料,如遇国家级比赛或国际大赛证书下发缓慢等情况,可提供具有比赛组织部门盖章的获奖花名册、获奖公告等原件。
    颁发市级(含)以上职业技能比赛证书的单位应为教育主管部门、行业主管单位或一级学会。若比赛中设置了特等奖,且根据比赛规程是最高奖项时,等同于一等奖。比赛仅限专业技能类比赛,文明风采大赛等非专业技能性比赛暂不在此列。
    第十条 其他注意事项
    (一)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上一学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参加政府奖学金评选。
    (二)五年制高职学生,前3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第4年开始不再享受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
    (三)为鼓励克服身体困难而勤奋努力的优秀学生,评定学年符合免体条件的学生可以参评政府奖学金,但免体学生在该学年的上课出勤率应为90%以上。
    (四)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应按学年一次性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拖欠,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五)已在市资助中心通过备案的获奖学生,学校不能擅自取消获奖资格。
    (六)《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审批表》填表要求:签字处均应为手写签字,盖章处均应为红章。
    1.出生年月应与身份证号相对应;
    2.班级名称应填写为“×年级××班”;
    3.何时获何种奖励应填写市级及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技能竞赛等获奖情况,以获奖时间的先后顺序分行依次填写,格式为“××-××学年获得市级/全国/国际 获奖名称 获奖等级”;校级和区级奖励不需要填写。
    4.在校表现应由班主任根据该生的实际表现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全面、客观的进行评价,评语应以第三人称书写,内容条理清晰,无错别字,符合中文段落格式,不少于200字。
    5.学习成绩分两个学期填写,需填写全部课程成绩。课程名称尽量填写全称,课程成绩应以百分制形式填写,平均分为两个学期的所有成绩直接计算平均数。
    (七)2017年开始,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评审,不再组织市级评审。各学校严格按照本细则要求执行,确保评审质量,对评审结果负有主体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京教助【2014】19号)文件同时废止。

              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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