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校企合作须有“就业准入制度”保驾护航

时间:2012/1/17 9:21:00

  职业教育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实践性、社会性,是与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社会进步联系最为紧密的教育类型,提高职业教育的育人质量必须走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之路,各地各职业院校也都在各自的办学实践中进行了积极的尝试探索。然而,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合作效果却并不理想,推行过程也并不顺利,普遍存在着学校热、企业冷的现象,很多学校的校企合作甚至难以为继和徒有虚名。

  为此,一些专家学者强烈呼吁国家出台促进校企合作的专门条例,通过立法来强化企业的校企合作责任,以期将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支持落到实处。对此,笔者并不否认立法促进的强制作用,从理论上讲,此举甚至不失为符合中国国情的便捷之策。然而,要是从实际效果来看,纵使出台再多的法律法规,如果不能严格执行,也未必能够立竿见影,更不可能标本兼治。

  回溯国内校企合作的发展历程,自200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曾先后多次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等,大力提倡和鼓励职业院校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近几年召开的历次职教工作会议和领导讲话,也多次阐述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引擎。

  不难理解,校企合作对于职教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早已被阐述得非常精辟透彻,十分直白明了,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也早已不是泛泛的提倡,而是明确的法律义务。然而,如今不少的校企合作何以会逐步沦为形式和无奈?关键在于有法不依,根子在于执法不严。 

    以就业准入制度为例,虽然因为现代工业发展历程的差异,我们没有西方国家提得那么早、那么细,但推进的速度却并不算慢,覆盖范围也越来越大。自1994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要“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之后,到2005年年底,我国已有8个大类职业、66个种类、413个小类、1915个细类(职业)纳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围之内。

  然而,这几年由无证电焊工不当操作引发大火、由无证行医致人死命、由未经培训直接上岗导致自己或他人丧命之类的负面新闻却常有报道,它从一个侧面暴露了我国就业准入制度在执行层面形同虚设,而这正是校企合作难于全面实施和有效推广的根源所在。

  按照就业准入制度的设计思路,公民要想取得就业资格,就必须要接受相应的职业技术教育,否则就不能被用人单位录用。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中,企业老板可以随时随地招聘员工,不仅廉价、快捷,甚至可以不计较年龄、不考虑职业基础,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自然没有任何兴趣和热情,多此一举地花钱、费力去尝试校企合作。而且,从实际合作结果看,很多企业“冠名班”学生屡屡爽约,也极大地挫伤了合作企业的积极性,最终导致企业逐渐心灰意冷。

  与就业准入制度背道而驰的是,我国用人单位目前仍然普遍执行着陈旧的“学历准入制度”,学历要求在就业招聘中所占的条件比重偏大,有的甚至是一票否决,绝大部分用人单位只看学历不重技能,甚至提出非“985”、“211”学校不取的极端做法。而在澳大利亚和德国等发达国家,就业准入制度则被视作至高无尚的“高压线”在严格执行,对于公民来说,即使你读到了本科、硕士、博士,如果不经过职业院校或机构的职业培训,也无法找到接收单位,得不到就业机会。这一举措从源头上扼制了就业准入制度被“架空”。正因如此,才有了名闻遐迩的德国制造,才有了令人羡慕的澳大利亚职业无歧视,才有了被视为全球职教法宝的TAFE模式和学徒制(双元制)模式。 

    国外成功的经验完全值得我们借鉴,能带给我们很多有益的启迪。当前,我们亟须要做的,是从严格执行层面将就业准入制度落到实处,从体制上保证职业教育优先发展,保证基于职业资格的人才使用规范有序。唯有如此,校企合作才有希望,职业教育才有出路,中国的经济腾飞与教育发展才能步入良性循环轨道。